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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命题分析及复习攻略

2020-12-23 08:12:49 资格证类

  刑法最大的特点就是:理论浩瀚,学说众多,争议巨大,上手困难,本文是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司法考试《刑法》命题分析及复习攻略,供参考借鉴,预祝考生们考出自己理想的成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免费学习网!

  一、刑法的分值、考查特点

  近年来,刑法学科命题逐渐呈现以下特点:首先,重点不突出,考点平均化。犯罪论部分几乎对所有的知识点都尽力体现,考查基本平均用力。分则则更是考查了八章的内容,涉及42个罪名,说明出题者非常重视考查的广度。其次,争议题目也多,部分题目司法部给出的答案都难以让人信服。最后,司考刑法部分规避预测题的目的比较明显,所以大家的目光不仅要放在重点罪名上,次重点罪名也应该引起重视。

  以2020年刑法命题为例:单选题目21分,多选26分,不定选12分,案例22分,共81分。占全部分数的13.6%,与近几年考试基本持平。2011年、2010年分值为80分

  刑法学科考察集中在卷二,主要包括:刑法概述部分1分,犯罪论部分27分,刑罚论部分12分,刑法各论39分。

  分则考点涉及七章的内容,具体为:危害公共安全罪:2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6分;侵犯财产罪:7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分;贪腐贿赂罪:3分。与2009年试题相比,刑法总则所占分值与分则相比明显上升,甚至超过了分则。卷四的案例题分值中大约11分是侵犯财产罪中的内容,7分是事实认识错误的内容,4分是刑罚论中的内容。总则考点知识点的分布均匀,

  对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即认识错误考查相对较多。分则考点分布在分则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

  不回避理论学说。卷四主观题今年考查了不少学说的内容,案例题的第6个小问题,就直接考查考生对于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的理解和运用。题目要求考生不仅要知道一家学说,还必须知晓多种学说以及各种学说的不同处理结果。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考查的就比较深。如果平时对这些学说把握得不够或者不重视的话,在做题的时候就会手足无措。

  二、刑法的复习策略

  在复习刑法的初始阶段,关键是结合司法考试大纲,了解刑法学科知识框架,理清刑法体系的条理,为后面的复习打牢宏观基础。

  首先,要厘清刑法自身独特的理论框架。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其中总论主要是刑法的理论部分,分论侧重于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偏向于实践性。针对理论部分,考生要注重从整体上把握理论体系。比如,刑法总则中的核心--犯罪构成理论性最强。考生一定要仔细研习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把这四个要件烂熟于心,并且把这个理论体系贯穿刑法学习的始终。

  其次,紧密结合司法考试大纲要求,弄清刑法中的重点与非重点。刑法部分重点非常突出,重点与非重点界限也很清楚,而司法考试的显著特点是重者恒重,从历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来看,有约三分之一的章节占司法考试总分的一大半,有三分之一的章节则一分没考,其他三分之一的章节介于以上两者之间,有所考查但分值很小。因而在进入司考复习的初始阶段,考生应根据司考大纲的要求筛选出重点章节和重点知识点,以便于今后复习时对重点的掌握。

  三、刑法总则复习

  做过司考刑法题目的考生都知道,目前司考的刑法部分命题偏重于理论,专门考查总则

  部分理论问题的考题和需要与理论结合才能解答的法条理解题占据了一半以上的分值。难度比前几年明显加大,使得很多考生在第二卷丢分,痛失通过司考的机会。

  仔细分析近3年的刑法考题,会发现刑法题目从总体上有这样的变化:

  1、单纯的法条记忆题少了,需要理论深度的法条理解题多了。这样的题目成为没有时间进行长期专业学习和研究的考生面临的最大难题,出现即使拿着法条和教材也无法正确作答的情况。

  2、问题的综合性变强,很多难题的难点就在于需要考生有很强的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做题时能够总分则结合。一道题目中考的罪名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但用到的知识点却可能很多,包括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另起犯意的处理、销赃罪的认识错误等知识点。

  面对这样的困境,考生在复习刑法总则部分时,要做到事半功倍,确实需要有适合自己的复习计划。可以参考下面的建议:

  一、复习刑法需要时刻注意刑法知识的整体性特定

  1、尽量对刑法有整体上的把握,在学习研究具体问题时能够高屋建瓴

  刑法总则具有指导意义,对刑法分则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无论我们学习刑法总则,还是学习刑法分则,都要将两者结合起来,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部分。在学习总则时,结合刑法分则的内容来理解相对比较抽象的总则的知识点,在学习分则的内容时,要把相关的总则部分的知识点加以总结和归纳。刑罚发动的前提是犯罪,犯罪的成立要求:一,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自由选择破坏了自己在社会中应有的守法角色,因而具有了可谴责性——罪责成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观恶性包括主体的内容。二,作为现代刑法惩罚的对象,行为人必须客观地侵害了受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法确立,也就是客观危害包括客体。

  所以对任何一个犯罪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圭臬。这一点在处理刑法总则中的难题如共同犯罪和认识错误时必不可少,而且非常有效。比如连续两年考查的侵占罪的认识错误问题,如果考生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能够牢牢把握的话,问题就会迎刃而解。04年刑法的大案例中第二个考查难点也是认识错误的问题,也需要使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去解决。事实上这一原则不仅对于总则的内容很重要,更是对分则内容进行完整理解的前提。一句话:在看待刑法问题时永远要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作为衡量标尺。

  2、复习总则内容忌讳分条割目,零散掌握,而要时刻注意前后联系

  对看上去各自独立的法条内容的正确解释其实都是以其他法条的存在为前提的,总则的内容尤其如此。刑法的原则决定了犯罪概念的内容,对一种犯罪概念的接受导致特定的犯罪构成内容。在总则犯罪论中,重点是犯罪构成。其实犯罪论里所有的问题都是犯罪构成问题。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因为犯罪行为没有出现法条所确定的最终后果。共同犯罪是包括多个主体在内的特殊的犯罪构成问题。正当行为是排除不法或者罪责的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构成相一致,但是因为缺乏可罚性而成为犯罪构成的例外。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每一个具体的知识点,而是应当将具体的知识点放在刑法总则中整体把握。在复习某一具体的知识点时,要将与该知识点相关的理论和法条都要复习,学习这些内容相互之间的联系以及在具体案例或者真题、练习题中的运用,做到不仅对知识点十分熟悉,还要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做题当中去。所以,我们在复习总则的内容时,要整体上把握各个知识点,注意不同知识点的界限和区别,以及相关知识点的细节。

  二、在复习内容上,一定要分清主次

  毕竟作为考试我们不能花费太多的时间在刑法上,而且长期的枯燥学习也会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所以尽量减轻自己的学习负担是非常重要的。作为考察刑法知识和运用能力的考试,有一些考点作为刑法理论和立法以及实践就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必考的内容。牢固掌握这些考点就可以轻松地应付任何一场出题正常的刑法考试,而且可以自己根据历年的出题规律预测今年的考试重点。这些重要的知识点在总则的犯罪论中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犯罪主观方面、事实认识错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的全部内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以及集合犯。在刑罚论中的考点是很分散的,基本上没有理论的考察,仅局限于具体的法条规定。如果泛泛的学习会出现记不住的情况,毕竟司法资格考试要求考生记忆的东西太多。如果花大力气去记忆又会导致时间分配不均匀,因小失大。建议最好对这一部分的内容进行比较细致的个性化总结,把分散的记忆点集合起来,会取到比较好的效果。如对于起算时间的规定,就做出下面的总结: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一样,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规定,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一样,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了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

  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

  三、在复习时间的安排上,要循序渐进,做好计划

  如果能够有一张详细的复习日程表是非常好的。如果准备从3月份开始复习,到9月中旬考试为止,共有6个半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中,对刑法总则的复习可以考虑一下下面的建议:

  3月到3月中旬,重点复习刑法总则,分则问题可以先简单过一下。在复习时因为离考试还远,心态比较平和,所以抓住机会扩展自己的思维空间,多接受点教材里看不到的理论学说,并要进行比较充分认真的思考,使得自己能够真正理解理论问题。这段时间可以把自己不理解的内容和比较生疏的知识点进行重点的复习,循序渐进的掌握这些知识点。

  3月中旬到3月底,重点可以放在分则上,但是在复习分则时不要忘了利用总则的理论来分析分则的问题,尽量在复习时就作到分析问题总分则结合。

  4、5、6月份对总则进行全面的细致复习,并联系分则的具体规定深化理解,思维不要展的太开,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关键是对细微之处予以充分注意。对容易混淆的内容和比较细微的知识点要深入细致地学习,要善于总结、归纳和比较。

  最后在7、8月份突出重点地复习总则,并且要通过不断大量地做题来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并查漏补缺,对自己不理解或者掌握不好的内容进行重点复习。考试前是不用看总则的理论内容的,只要看一下具体的重点需要记忆的地方就可以了。

  四、刑法分则复习要论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罪行规范是对刑法总则所确定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的落实和体现。在司法考试中,虽然说总则分则的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但从分值或者说出题形式的角度来看,分则分值可能甚于总则,分则的复习重要性可见一斑。刑法分则作为对总则所确定制度的一种具体落实,刑法分则共有十章,整整350个条文,连同至今已有的七个刑法修正案都是对分则的修正,分则已经有420多个罪名。从内容上看,似乎内容很庞杂繁多,但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其基本上以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刑事案件为原型,同时又考虑司考试题设计的要求,我们还是可以分析出刑法分则内容是重点分明、层次清晰的。

  我们大致可以把分则按照重要程度进行划分:

  一一般了解,熟悉法条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以及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知道有这些罪名然后再对个别重点罪名、重点条款详细掌握就可以了,从近些年的律考司考所涉及的分值来看,这三章所占分值不会超过分则总分值的5%,有的年份可能一分没有,有的年份可能间接的出现即穿插在其他章节知识点的考察当中有所涉及,有的年份可能直接的考察。如2020年卷二的第14题对叛逃罪、为

  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考察。

  二比较重要的,主要以掌握法条、熟悉法条为准,个别条款、个别罪名还要重点掌握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第九章“渎职罪”这三章为一类,这三章所占分值在25%——30%左右。

  三重点部分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以及第八章“贪腐贿赂罪”,所占分值可能占分则总分值的60%——70%左右,而且第四章与第五章可谓重点中的重点,其中的每一个罪名、每一条款都可谓重点罪名、重点法条。明确这些,有助于大家复习分则时明确侧重点所在以及复习方法安排,而不是等量齐观的。

  四对分则条文的复习,注意这样的几个问题: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这部分内容万国的重点法条也直接有总结,大家可以选择应用。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使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

  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腐收人贿赂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学员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学员在分析想象竟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法条竟合问题

  刑法分则存在大量的法条竟合现象,甚至存在多种竟合关系典型的如渎职罪中。法条竟合的适用,原则上遵循“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如规定诈骗罪的266条相对于规定合同诈骗罪的224条、招摇撞骗罪的279条而言就是一般法条,而224条、279条则是特殊法条,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用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或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虽然也完全构成诈骗罪,但不定诈骗罪而以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论处。但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法条竟合适用“重法优先轻法”,最典型的如根据第149条第2款之规定,140条与141—148条的竟合关系即适用“重法优先”而非“特殊法优先”规则。

  4、重要罪名、重点法条问题

  如上所述,分则的复习同总则复习存在一个十分明显差异:分则虽然条文众多、篇幅较大,但其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而总则则不然,几乎每个条文、每个制度都是重点、可考点、都是题眼所在。一般而言,司考每年的分值都集中在一些重点内容上,即80%的分值集中在20%—30%的内容上,集中精力抓好这个80%,你就抓住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一判断对于刑法分则的复习尤其明显。刑法分则的四章即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以及第八章“贪腐贿赂罪”,属于重点部分,所占分值可能占分则总分值的70%左右,而且第四章与第五章可谓重点中的重点,其中的每一个罪名、每一条款几乎都可谓重点罪名、重点法条。说白了,刑法分则的复习其实就是这四章约40个重点罪名的把握上。近几年的刑法试题,不论是客观性的选择题还是主观性的案例分析,均莫不是围绕着这些重点罪名做文章。可以说,诸如交通肇事罪、奸污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贪腐罪、收人贿赂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的复习,我们无论如何细、如何深都不为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些重点罪名的把握,仅仅看指定用书是远远不够的,建议学员在istudy网络学习平台的“关键考点检索系统”中对相应知识点进行补充学习。另外也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进行知识的扩展。当然要求大家对知识点仔细研读可能有些不现实,但至少可以备在身边,有选择地参照补充,如当复习到抢劫罪的时候,将指定用书上“抢劫罪”部分看完并提炼要点后,再看看网络上的“抢劫罪”部分,看看有哪些内容是咱们指定用书上所没有的,是否应补充到笔记上或者指定用书上,待下次复习时心中就有数了。这样一者加深了影响,二者相互补充参照,开阔视野,不再是仅仅被动地、填鸭式的复习,而是主动地、研究式的学习,也是事半功倍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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