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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法制史精选考点归纳

2020-12-28 10:53:58 资格证类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20年司法法制史精选考点归纳,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西周时期

    第一章 西周时期

  核心:“礼”和“刑”的关系问题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德”反映的是一种现实社会的政治评价。

  “明德慎罚”体现的是中国传统的“慎刑”思想,这种思想自西周以来就突出的体现在礼刑关系中。

  “礼”和“刑”体现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种法律形态关系。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一旦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2借贷契约。

  2.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

  2婚姻“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度来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按照周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注意:古今继承的不同。

   第一章 汉代法制

  一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1.背景: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2.导火线:缇萦上书救父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3.刑制改革的内容。

  1文帝:

  ①黥刑 改为 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②劓刑改为 笞三百;

  ③斩左趾改为 笞五百;

  ④斩右趾改为 弃市死刑。

  2景帝:

  ①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②笞五百改为 笞三百。

  《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4.刑制改革的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几百石以上官吏、公候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关键词记忆:汉高祖;东汉

  2.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3.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法律 敎育 网

  关键词记忆:汉宣帝;儒家;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2.《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审理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篇中对“春秋决狱”作了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可见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盐铁论》中认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记忆: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秋冬行刑”。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关键词记忆: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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