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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与历史阅读心得体会

2023-06-07 12:50:01 心得体会

自然权利与历史阅读心得体会 (一)

韦伯认为存在许许多多永恒不变的关于权利与善的原则,它们互相冲突而没有一个能证明自身更加优越。韦伯拒绝历史学派中关于民族精神的形而上学的假定,认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对于世界所有民族都同等有效。韦伯相信社会科学是一套客观和普遍有效的命题,然而社会科学也是历史性的。事实与价值的绝对异质性,使得社会科学在道德上必须保持中立,价值无涉(value-free)即”是“与”应当“的对立,真实的价值体系不存在,只有不分高下的价值观。韦伯的命题必将导致虚无主义。韦伯看到了“专家毫无精神,纵欲之徒毫无心肝”的人类前景,但认为超出描述的价值判断对历史和社会科学是不恰当不允许的。社会科学只能接受研究对象的自我揭示,只理解而不做褒贬。拒绝价值判断使得历史客观性面临危机韦伯拒绝终极价值标准与权力政治的观念。责任伦理与意图伦理存在矛盾。

自然权利与历史阅读心得体会 (二)

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的问题意识,现代性的推进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契约理论以及自然权利观念偏离了古典派之自然权利的正统,从而摧毁了自然正当的基础。right正当/权利之二重。在更大的视野下,是"历史的名义和事实与价值分野的名义拒斥了自然权利理论。”这最终导向虚无主义。

施特劳斯在此处理:

1.现代的历史主义路径和以韦伯为代表的“价值无涉”的事实——价值分离的社会科学是如何遮蔽了自然权利本真存在的面貌

2.古典自然权利理论的核心特征和三种模式: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斯多亚)、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

3.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模式,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新观点,如何分别偏离了古典派,并如何引致自身的矛盾和危机;卢梭和埃蒙德·伯克试图扭转这一危机,却推动了现代自然权利更深的异变。

自然权利与历史阅读心得体会 (三)

历史学(包括人类学)拒绝承认普遍的、人类理性可以辨识的自然权利。历史证明了一切正义的原则都是变动不居的,以“同意"代替了自然权利得以存在的根本必然条件。习俗主义与历史主义的异同区分。习俗主义同柏拉图的政治哲学一样承认自然与习俗之间的分别具有根本性。现代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认为人类的思想都是历史性的,无法把握任何永恒的东西。历史学被认为提供了唯一的关于人的经验性的关于人性的知识。历史主义的巅峰就是虚无主义。然而历史主义的观点本身要求昭示一种始终有效的真理,自身的矛盾和困难。

自然权利与历史阅读心得体会 (四)

霍布斯相信传统政治哲学是一场幻梦而非科学。霍布斯加入伊碧鸠鲁传统,认为人天生是非政治的动物,试图将正只想注意贯穿于享乐主义传统中,他的哲学是政治理想主义与一种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现代结合。内在与对知识的关切的目的的只是提供了目的论原则,成为目的的宇宙论的.替代物的是认识论。一切意义的全部可理解性就在于人类的需要,于是政治科学就成为了最重要的只是部门。霍布斯的基础是由马基雅维利发现的,需要讨论的不是人应该如何生活而是人们实际上怎样生活。马基雅维利让不合法性成为了合法性,让极端情形压倒了正常的情形。霍布斯相信最强有力的不是理性而是感情,自然法从最强烈的感情中推演出来,那就是自我保全的欲求——成为了一切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根源。基本道德事实就不再是义务而是权利。自然状态在霍布斯这里成为了自然法核心命题,他抛弃了自然状态和蒙恩状态的区分,用公民社会状态代替了后者。自然状态有不折不扣的权利而没有不折不扣的义务。每个人都是何为其自我保全正当手段的裁定者,同意的权威而非智慧和理性是至高无上的。霍布斯将德性化约为获取和平而必须的社会性,正义成了人履行契约的习惯而不再是独立于人类意志的标准。霍布斯的主权学虽然给了主权的君主几乎无限的权利,前提则是唯一合法的制度是民主制。然而政府的权利和个人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之间始终存在冲突。霍布斯需要对暴力和死亡的恐惧压倒对鬼神和审判的恐惧才能保证其根本预设的有效性,所以霍布斯支持大众启蒙,并实现哲学和政治权力的和一。

出于神学,洛克并未提出一套完整的包含了全部的德性的自然法法典。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宣布,而自然法要成为法,只是这个事实状态还不够,需要人们知道这是上帝的法的知识。自然理性不能了解作为法的自然法,唯有启示。洛克的“部分自然法”并不等于《新约》或总体而言的《圣经》中清楚明白的教诲。洛克偏离了传统的自然法学说,走上了霍布斯引导的道路。自然法要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必须在自然状态中颁布,而自然权利是生而有之的,自然权利比自然法更根本。同霍布斯,洛克得出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我保全的手段何为的裁判者。洛克强调自然状态并非只是一个假说,人们层确实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在这种状态中研习自然法,而自然法的知识是在公民社会中获得的。在洛克看来,对于个人权利最好的制度奶是一种宪政:再几乎所有的内政事务上严格行使执行权隶属与法律,并最终隶属与有明确界定的立法议会。

自然权利与历史阅读心得体会 (五)

章《古典自然权利论》。苏格拉底-柏拉图-斯多亚学派显然是施特劳斯心目中的“少林正宗”。不满习俗主义传统,苏格拉底采用辩证法试图与人讨论每个存在物本身到底是什么。最终确定人有理性、有语言、有政治技艺,这是人不同于动物之所在,因此人的社会性是人的关键特征,其典范形式则是πολιτεια,即“政制宪法生活方式”,由此进入各种政体的讨论,而西塞罗则代表了罗马混合政制,施特劳斯认为这是自然权利的一种“淡化版本”。第二派是亚里士多德,他从具体而非理想的角度来讨论自然权利,而且认为它是可以变易的,至于托马斯·阿奎那,施认为他的作用只在于将自然法传统建立在了神启德基础上。三派分别占了35页、9页和1页,可见施特劳斯最欣赏的还是苏-柏-斯代表的“封闭社会”。

但是我想他把创立了“宇宙政治”的斯多亚学派拉进这一派有点勉强,而且要说自然权利的神圣根基,《理想国》里面已经说得很神棍了,并不用等到阿奎那。

里面最有启发的一点是谈到柏拉图的认识论,理念ειδο?代表的肯定是视觉嘛,逻各斯λογο?代表的是听觉和说,所谓辩证传统,与此相反的是伊壁鸠鲁派,首重触觉。我就在想,与人类学最接近的可能还是伊壁鸠鲁派,统计定量的那波人的老祖宗是柏拉图,企图通过视觉外观去把握和治理,人类学都是上手摸到才算数。

自然权利与历史阅读心得体会 (六)

甘小阳写的长篇导论。学界热门的“古今之争”、“隐微写作”、“善先于权利”、“两个苏格拉底”……一堆黑话大概都是从这儿抄来的,姑妄听之。施特劳斯对现代性的反思对社会学很有借鉴价值。

导论部分和第一章,处理历史主义。认为历史并不能消解自然正义,宽容和自由一旦变成律令,本身就是不宽容和不自由的。终于琢磨出自然法的重要性来了,这就是西方社会的本土看门理论,整个社会都奠基在这个“谎言”之上。它是Peter Berer那道“神圣的帷幕”,是玛丽道格拉斯的“natural symbolism”,是“外儒内法”的那个“儒”,所以李猛他们才拐到这条路上去,值得好好深究。

自然权利与历史阅读心得体会 (七)

章论霍布斯将近40多页,干货满满。自然权利论在他那里发生了关键性的变革,霍布斯依然承认需要政治哲学,但是不再将至善作为政治的目标,也不再承认自然可知,而是将人最能自知的情绪——“怕死”作为理论的基础。于是以理性为导向,以义务为先,以美德为重的古典理想主义政治哲学转变成了以自保为导向,以权利为先,以契约为重的现代现实主义政治哲学。回避政治的伊壁鸠鲁派被他拉进了政治哲学的核心,树立起政治享乐主义的现代政治基本原则。施特劳斯指出了这种理论中的几个漏洞,例如自保原则在面对死刑、兵役时该如何自洽。并着重指出怕死这种情绪也不那么坚实,因为还有人怕地狱胜过怕死,所以整个现代社会的祛魅和科学化就是必要的了。由自保原则推出消费主义、福利国家、各种公民权利都是顺理成章的事,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的断裂就在于此。

论洛克的部分。主要观点是:1,洛克对自然法的观念看似来自圣经,其实纯来自理性;2,与霍布斯一样强调自我保全的权利本位,但更重视财产权,认为其先于公民社会。洛克肯定贪欲,只要不伤害别人,不浪费,就会有益于公共生活;3,因此他的“自然法”并不来自“自然状态”而来自公民社会。人——而非目的、美德、神,才是核心——一切善恶都以人之苦乐为准。

自然权利与历史阅读心得体会 (八)

苏格拉底第一个把天上的哲学召唤下来,把对自然的研究转向研究人事礼俗以及善恶,从而创立了政治哲学,也开启了自然权利。苏格拉底要求把握神圣之物和自然之物与人间事物的本质区别,苏格拉底的基础是所有事务的完备和完整。某物存在是区别于其它物的本性的存在。苏格拉底的中道回归常识世界,从人们关于事务的本性的意见来了解它们的本性,所有意见的不同都只是潜在的同意,来自于超越自身的整体的表达。古典派认为善的事务本质上区别于诗人快乐的事物,善比快乐根本。人是社会的存在,人的社会性构成严格意义上自然权利的基础,正义和人自然的完善的权利是公民社会封闭社会中共同体的信任以来为条件的。政治自由并非天赐,而是经由行动而存在,由共同体的努力而实现。公民社会的道德与个人的道德一致。古典派的自然权利必然不是平等主义,每个人的天性需要的知道不同,追求德性的热忱不同。政治(Politeia)不同于宪法,政治是一个好社会,比法律更根本,是关于政治权力的安排问题。然而最佳制度的可能依赖于有利的条件,高贵的最佳制度不同于其它合法的制度。古典自然权利智慧优先于同意,但智慧的人士并不总能说服民众。所以单纯的最佳制度就是明智者的绝对统治;实际可行的最佳制度则是法律之下的高尚的人的统治或者混合政制。平等主义的自然权利论和圣经信仰模糊了自然权利政治性的本质,使得自然法不再依赖而是优先于最佳制度。不过古典派本身也认为政治生活低于哲学生活。

苏格拉底——柏拉图——斯多亚学派的自然权利论。正义在于每个人都在从事他能做好的事情,每个人都拥有他能够很好利用的东西——是符合于自然的社会。城邦的正义就在于“各尽所能,按技分配”,从属他的每个人都有机会尽其所能为全体做贡献,并取得他的应得之物。城邦到世界城邦的矛盾,没有人能公正地统治人类。上帝统治的宇宙是唯一真正的城邦。此种正义超出了政治生活,睿智者不得不强迫被统治。哲学家下到洞穴,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必须被淡化以匹配城邦的要求。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权利和政治社会之间不存在什么根本的不和谐,也就无需淡化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最充分发达的形式奶是从同胞公民中间得来的。同时,一切自然权利都是可以变异的,公民社会与任何恒定不变的规则都不相容,在某些情形下,无视这些规则对社会的持寸乃是必须的。亚里士多德确认例外的存在和必须,但仍然简直正常情形。

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权利论在自然权利与公民社会的根本和谐方面和自然法的根本命题方面不再有任何犹豫。自然理性本身就为神法做出了有利的推定,神法使得自然法得以完备。

自然权利与历史阅读心得体会 (九)

自然的发现是哲学区别于神话的标志,第一个哲学家是第一个发现自然的人。习惯与方式与哲学对应,前哲学把好的等同于古老的和祖传的,关于初始事务和正确方式由古老的权威加以确定,自然权利的出现是权威受到质疑为前提。哲学寻找的初始事务不同于古老的事物,自然之发现是人类可能性的实现,是超历史、超社会超道德和超宗教的。从此自然与习俗分野,自然与哲学依存。自然被权威索隐匿,而哲学转向比祖传之物更古老之物的诉求,而超越人工的。自然权利如果存在,权利的原则必定不是可变的,正义的生活依赖于对正义原则的知识。合法的取决于习俗而非自然,城邦中公民是创造和区分是习俗的而非自然的。正义的原则对城邦内部何为城邦之间是矛盾的。习俗主义最终拒绝了自然权利,并认为善就是诗人快乐的,是古典享乐主义。习俗主义又分为哲学的习俗主义和庸常的习俗主义,后者追求最大的善和最多的快乐,而哲学习俗主义并不认为追求更多的快乐就意味着比别人更优越。哲学的生活是符合自然权利的生活,哲学家服从于城邦义务不来自于契约。

自然权利与历史阅读心得体会 (十)

章,讨论韦伯。施特劳斯努力论证“价值与事实”也就是“正义与科学”之间的分野是多么不可靠而又虚伪,以外部视角去理解历史和人物是多么隔靴搔痒。作为一个纯治文本的学者,他没能完全说服我。他批驳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理性源自哲学变革而非宗教变革的看法,则很有可能是对的。最后将哲学与科学的分野追溯到西方自然权利观,终于进入正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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