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条例》是中央巡视工作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也是开展巡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准则,随着反腐败工作的进程,一些深入、隐晦的腐败问题逐渐在中央巡视组的高压之下“浮上水面”,一些地方和官员反调查和潜伏能力暗中增强,使反腐败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如何在新的反腐败态势之下继续保持一往无前高压的冲劲儿,为官场“清霾”、为改革“减压”,在新版的《巡视条例》里我们能找到方法。
笔者认为,新版的《巡视条例》处处体现出“高大上”的独特气质,最重要是它在秉持以往严肃认真、一查到底的巡视精神的基础之上,从巡查范围、巡视方法和自身定位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巡视的力度。
一是巡视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副省级城市纳入中央巡视组巡视范围,巡视的对象级别更高对全覆盖再提要求,能够起到治病树、拔烂树、扶歪树的效果;二是巡视内容和工作方法有所改进,按照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 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将中央下发制度与巡视工作无缝对接;三是注重巡视组的自身定位,巡视组组长摘下“铁帽子”,一次一授权,特别是“指导”改为“领导”,有利于巡视制度发挥异体监督作用,明确了巡视组成员的纪律和责任,规定巡视组成员违纪违法最高可被追刑责。
可以说,新版《巡视条例》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特质,也用更加严格的规定和制度表明了中央将用巡视工作来推动纪律建设,用纪律建设来强化巡视工作的决心,对于推进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保证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有重要意义。同时,新条例也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巡视组自身的规矩和使命,让巡视组更具公信力,更具备党纪国法的权威。总之,巡视工作开展的好,政治生态和改革发展将受益无穷。
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完善对权力监督的有效形式,推出了新的党内巡视制度,受到全党、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我国古代的巡视制度从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中央对地方官员的监察,成为历朝历代皇室对各级官僚实施监督的一项主要制度,积累了诸多历史经验,为我们今天制定巡视条例提供参考依据。
一是独立性。战国时期商鞅认为只有确立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才能使监督真正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巡视官长期流动,不常驻一地,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扰,便于独立行使职权。中国共产党新的巡视工作条例改进了巡视工作领导体制,明确要求“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加强了巡视工作的独立性。
二是权限性。宋代御史掌握“肃正纪钢,纠劾不法,自朝廷至州县,由宰相及于百官不守典法,皆合弹奏”的职权。明朝巡按御史出巡,对违法失职的地方官员,五品以上参劾,由朝廷裁决,六品及其以下官员,可“就便拿问”。中国共产党新的巡视工作条例从有利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出发,将党的以来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充实进来,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工作方式,赋予了巡视工作更大权限。
三是问责性。宋代派监司出巡,为防止监司与州县官勾结,或利用出巡之机向老百姓勒索钱财,因而对监司出巡制订了种种约法,如不得在州县住过三日,随从不得超过规定人数,不得大吃大喝,不得向州县打白条借钱,等等。中国共产党新的巡视条例规定“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并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强化了巡视工作的问责性。
四是制度性。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六条察郡之法》(又称《六条问事》),是有内容可查的首部地方性监察法规,其操作性和针对性之强,表现出了高超的立法水平。到明朝时,巡按御史从选派、点差、职责到出巡、更代以及回道考察等一系列环节都做到了制度化、法律化。中国共产党新的巡查条例写入以来中央巡视制度的一系列新举措,包括巡视组长一次一授权、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等。符合巡视工作实际,使巡视工作更加具有制度性。
五是成果性。如果巡视发现不了问题,或发现问题后得不到解决,那么,巡视制度就形同虚设。明代御史巡按各地,由都御史依据巡按通例考察核实,对于失职违法,处置失宜,用心酷刻,或擅作威福等情事,指实参奏。中国共产党新的巡视条例强调问责和追责。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如果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将被追责,增强了巡视工作的成果性。
20xx年10月至12月,市委巡视组对丰都开展了巡视,巡视反馈指出了我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不够规范、班子成员分工交叉重叠、执行招投标规定不严格、干部选拔任用不够规范、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够严格等问题。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整改,领导班子团结、勤奋、务实、廉洁,全县上下“风清气正、风正劲足”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通过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和抓巡视整改,我们深深体会到:只有自觉接受巡视监督、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才能永葆党的肌体健康和事业兴旺。
一是思想上要真自觉。条例明确规定,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作为被巡视党组织,应当把巡视监督作为一次“全面体检”,作为凝心聚力、正风肃纪、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坦诚接受巡视监督的环境,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对问题不遮掩、不回避、不夸大、不缩小,让巡视组掌握真实情况,保障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行动上要真整改。促进问题整改是巡视的主要目的。县委诚恳接受巡视反馈的意见,把巡视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扎实抓好整改工作,确保反馈的问题和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持细化任务、压实责任,分类梳理、建立台账,明确时限、严格标准,做到项目化、清单式推进。对能及时解决的立行立改;对完成时限较长的明确阶段目标、限期整改;对情况复杂的重大问题,一抓到底、跟踪督办。从整改结果看,只有真整改、实整改,才能真正改彻底、改见效。
三是机制上要真治本。吸收教训、深挖根源、建章立制,才能标本兼治。在点对点抓好整改的同时,注重从体制机制入手推动源头治理。建立干部实绩考核机制,出台干部管理考核办法,完善干部作风常态化监管机制,推行概算审查、预算审核、结算审计、超概复核的“三审一核”项目资金管理机制,一名领导挂帅、一个部门负责、一套方法推进、一个标准考核、一问到底督查的“五个一”重大项目推进办法,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许、一票收费的“三制一票”行政审批方法,实现了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实践表明,只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研究治本之策,扎紧制度笼子,才能推动各项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作为基础性的党内法规,坚持与时俱进,总结吸收以往巡视工作实践成果,立足管党治党的现实需要,做出了许多新规定,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对做好新形势下巡视工作、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一、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巡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条例》是党内监督之利器,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管党建设党的有力制度保障。我们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巡视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一要充分认清《条例》是依规管党治党的重要举措。依规管党治党是党的xx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条例》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着重对党的各级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权谋私、贪污腐败以及“四风”等问题线索,既明确了巡视工作的范围和任务,也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一岗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落实好《条例》,就能更好地依规管党治党,增强巡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要充分认清《条例》是巡视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条例》紧密联系当前巡视工作实践,既有继承也有发展,及时把巡视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比如,进一步强化了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了问题没有如实报告是渎职的工作理念,明确提出了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调着力发现纪律、作风、选人和腐败问题线索这个重点,增强了《条例》的科学性和执行力。三要充分认清《条例》是做好巡视工作的根本保障。修订条例的目的,在于严格规范巡视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规范了巡视机构和职责范围,提出了做好巡视工作的途径和方式,特别是严格规定了党委及巡视领导小组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的支持责任、巡视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责任、被巡视对象的配合责任以及问责情形,这对于更加规范有效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巡视工作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二、准确把握《条例》新要求,切实提高巡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条例》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巡视工作做出许多新规定,我们要在工作中准确把握,认真贯彻执行。一是明确了巡视工作定位和指导思想。《条例》开宗明义,确立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的新定位,体现了时代特色。丰富了巡视工作指导思想,强调要“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促进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巡视工作的理论指导、原则方针和目标任务。二是明确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条例》规范了巡视领导小组设置和职责,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理顺了巡视办设置和机构,明确其是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赋予巡视办“统筹、协调、指导”三项职责。规定“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使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三是明确了巡视工作内容和方式。《条例》规定,巡视内容重点是“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巡视方式重点体现依法依规开展巡视,把“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向有关知情人询问”、“开展专项检查”、“立行立改”等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这就使巡视工作的任务更加全面具体,方法更加科学可行。四是明确了巡视责任和相关纪律。《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体责任、有关单位的支持责任、巡视组的履职责任、被巡视党组织的配合责任,特别是列出了有关责任对象具体追责的情形,以严明的纪律保障巡视工作深入开展。
三、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推动巡视工作创新有序发展
党的以来,黑龙江省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切实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巡视领导小组、“五人小组”和会多次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和重大问题线索;加强巡视机构组织建设,建立了巡视组长库和巡视人力资源库,增加了巡视组数量,实现了“三不固定”,并把巡视办升格为正厅级机构,增加了人员编制;深入开展巡视工作,扩大巡视范围,加快巡视频率,改进巡视方式,发现了一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取得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效果。同时,积极配合中央巡视组做好巡视工作,认真调查和处理中央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查处一大批违纪违法案件,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下一步,我们要抓住新修订的《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做好巡视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宣传《条例》。省委会将组织专题学习,准确把握《条例》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职责任务和有关规定,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和《条例》要求上来。省委巡视领导小组、巡视办和巡视人员要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条例》有关要求,搞好培训辅导和研讨交流,准确理解精神实质,正确把握规定内涵,严格依照《条例》开展巡视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信息手段,准确、生动、有效地向社会各界宣传《条例》内容和要求,全面介绍《条例》修订的背景和原则,努力在全党全社会营造关心重视巡视、支持配合巡视、有序参与巡视的良好氛围。二是抓紧制定配套制度。结合《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抓紧制定《黑龙江省巡视工作实施细则》,细化巡视工作主体责任、职能定位、目标任务、方式方法,完善巡视成果运用、干部管理、整改问责等相关制度,形成健全完备、切实管用的巡视工作制度体系,增强巡视工作的规范性、实践性和保障力。三是积极推进巡视监督全覆盖。要加大对市地、县市区、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的巡视力度,采取“一托N”模式,充分运用抽查核实、询问调阅、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巡视,建立定期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视制度,坚持以队伍素质保证巡视质量,处理好巡视“数量”、“进度”与“质量”的关系,做到巡视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在本届省委任期内实现巡视监督全覆盖。要把纪律挺在前沿,坚持抓早抓小,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尤其是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线索,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强化对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委及巡视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落实好中央巡视工作的部署要求;巡视办要充分发挥“三项职能”作用,加强请示报告、沟通协调和检查指导;巡视组要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发挥好震慑、遏制、治本的作用。要强化问责工作,对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巡视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和被巡视单位,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保障《条例》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