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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不服本院×字第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用)
我们共同推选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推选人: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1.代表人地址
2.代表人电话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理由)。你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可根?据情况以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为依据)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