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主合同履行期间、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
2.双方或人民法院为主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按上述送达地址向对方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上述邮寄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乙方提供备用送达地址的,甲方、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向乙方主要送达地址和备用送达地址送达。甲方、人民法院仅向乙方主要送达地址送达的,仍可产生本协议约定之法律后果。
4.主合同项下债务完全清偿之前,双方对其送达地址作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送达地址仍以本协议载明为准。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租用房屋之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补充合同,作为《房地产》(编号: )的补充文本,以资信守。
第一条 乙方除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须于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 元(大写 元)。本合同期满终止时,甲方在查明乙方并无拖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应付款项,经检查房屋在使用中无损坏以及其它违约行为后,须在 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二条 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负责缴纳以下费用:
1、因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宽频使用费、电话、公用分摊等费用;
2、房屋管理处对该房屋收取的管理费及其它卫生、环保、消防、治安等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乙方必须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遵守楼宇《管理公约》及《住户守则》;不得有喧哗、骚扰邻居或其他违反相邻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存储易燃、易爆、违禁物品等,如由此造成的乙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从事任何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活动,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于任何第三方。如确需转借或转租,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在租赁期内,如果甲方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第三方继续有效。乙方同意由第三方享有甲方依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违法本补充合同第三、四、五、六条之约定,经甲方书面通知 日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保证金不退还乙方。
第九条 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只能选择一项):
(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如乙方提前退租,甲方有权不退还其保证金;如甲方提前收回房屋,须退还保证金并支付与保证金数额相等的违约金。( )任何一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须书面通知对方。自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届满 日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对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拆除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增加的固定装修,并保证在收到有关通知后 日内清场完毕并办理退租手续,将所租用的房屋及其有关的物品、设备(依据附件1)完好地移交给甲方。
第十一条 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约定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 附件是本补充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乙方提供下列邮寄地址、收件人、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下统称送达地址)用于接收甲方或人民法院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以下统称文书):
1.主送达地址
邮寄地址:。
指定收件人:。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2.备用送达地址(乙方为自然人的,须为非配偶成年近亲属的真实信息,并不得为主合同的当事人;乙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须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律师的真实信息,并将收件人身份予以备注)
邮寄地址:。
指定收件人:。与乙方关系:。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行东城支行
根据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借款人或授权代理人共同出具的《公积金逐月冲还贷审批确认表》(下称《冲还贷确认表》)(编号___________),借款人和贷款人对《个人住房》(编号__年__字__________号)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对《冲还贷确认表》所列编号
年_字第________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理“逐月冲还贷”(下称“冲还贷”)。
二、贷款人从中心审批确认次月起逐月自动提取《冲还贷确认表》账户内的公积金归还借款人“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且每月只冲还一次,正常情况下,冲还贷日为每月19日。借款人每月18日、19日不办理提前还款。
中心审批确认当月借款人仍需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以免逾期。
上述“当期”是指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9日(含19日)以后的一期,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8日之前的,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还贷视为“前一期”,这一期仍需借款人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以免逾期。
当贷款正常扣款日为每月18日时,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冲还贷偿还金额包括当前应还款额(含逾期未还金额)及下一期的应还款金额(即当月19日至下月18日的应还款金额)。
公积金存款不足以归还当前应还款额的,贷款人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日期,从借款人的委托扣款账户代扣差额部分,借款人应及时在委托扣款账户存入对应金额以免逾期。
三、借款人同意如下事项:
(一)从本协议签定的下一个月起,借款人逾贷累计达3次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停冲,贷款人停止办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恢复原《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二)借款人愿意自行承担因冲还贷造成提前归还每期应还款或导致贷款逾期的损失。
四、最后一期(包括因客户提前还本、利率调整等因素导致的自然缩期为最后一期的)的还款不进行“冲还贷”,借款人须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扣款日期存足资金进行还款。
五、本协议不影响借款人在前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约定账户的公积金无法提取用于归还贷款或不足以归还应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仍应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即在扣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否则由此出现贷款逾期或其他损失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有权根据前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贷款人(公章)借款人(公章)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1.主合同项下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双方又向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相关法律后果亦以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2.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确认上述主合同的编号、名称、送达地址均系本方提供,并确认有效,明确知晓甲方或人民法院按上述地址送达文书时,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推定送达的法律后果;乙方同意履行本协议。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