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经开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我市当前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封山防火戒严令如下:
一、自此令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期间,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和封山防火期。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自然保护区和集中连片林地为封山防火范围,高火险区内,禁止所有无关车辆、游人、驴友等闲杂人员进入该区域。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品进山入林;
(二)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三)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四)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五)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点放孔明灯。
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封山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政府依法在林区路口、通道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负责对穿越林区公路的车辆、驾驶员和行人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登记、宣传工作,任何人员不得拒绝检查。凡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检查、破坏检查设施和无理取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镇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0913—5197805、5282265或拨打119、110)。接到报告的当地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积极组织人员扑救。火灾扑救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原则,火灾扑救过程中,坚决禁止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和未成年人参与,严防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坚决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3月15日,会东县人民政府发布了第1号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要求自命令发布之日起至宣布解除之日止,林地及距林地边缘200米以内的区域,在戒严期内,凡进入戒严区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禁令:
一是严禁野炊、烤火、上坟烧香、点蜡烛、烧纸、燃放鞭炮、乱扔烟头和炼山、烧地埂草、烧灰积肥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二是要明确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监护人,落实监护措施,严防其进入戒严区引发火灾。
三是严禁携带火源进入戒严区,乘坐交通工具时严禁向外丢弃火种;各类巡山护林员必须上岗到位,加大巡护力度,严防死守重点路口和山头地段。
四是凡进入戒严区内的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因特殊情况在戒严区内生产、施工、经营需用火或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业主,必须报经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是玩耍燃放“孔明灯”极易引发火灾,在戒严期内,严禁经销和燃放“孔明灯”。对违反规定,经销和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的,将依法追究经销商和肇事者的责任。
六是各地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要严阵以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及时组织人员,科学指导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禁止老、弱、病、残、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七是对违反以上禁令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基于全市异常严峻的森林草原防火形势,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命令。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20xx年4月16日至5月15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各旗区国有、集体、个体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成吉思汗陵景区、东胜区城郊环城林带,阿大线、包茂高速、东康快速通道绿化带,康巴什新区绿化区、各名胜古都旅游区、以森林草原为主的旅游区、生态集中恢复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区、原始次生林区、人工针叶林区及各旗区划定的其他重点防火区域。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五条标准”,深入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检查防火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出现火情时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扑救。要组织武警森林部队、林业公安、防火、林政等方面人员,反复进行武装清山、清沟、清河套,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四、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在防火戒严管制区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严防机动车喷火,严禁在林缘、林草结合成片区内烧荒。原则上杜绝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确需用火的,要提出用火申请,经当地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用可靠的防火保障措施后方可用火。严禁在四级以上大风的气候条件下野外用火,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
五、防火戒严管制区内各生产作业点、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必须排查消除野外火灾隐患,配备专职扑火队员和扑火机具,具体数量由驻地旗区防火办根据其经营类型、规模、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一律进行整改。
六、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各旗区要在通往林区、草原区的路口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站,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穿越防火戒严管制区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发现火种坚决扣留,切实做到火种不入林,坚决杜绝违规用火。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七、防火戒严管制期内,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的原则,切实做好预案修订和演练,将各类扑火队伍主要作战力量部署到第一线,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现火情,集中优势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野外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旗区以上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八、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火指挥、影响扑火救灾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的由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贺兰山、额济纳两大林区已进入高火险期。针对今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特发布此戒严令。
一、4月1日至5月1日,为两大林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两大林区禁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生产用火,必须严格管理。凡进入两大林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盟、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通行证(车辆安装防火罩),并接受防火安全教育,签订防火,自觉接受森林公安、武警森林部队、护林检查站执勤人员的检查、监督。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禁止在林区旅游景点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等活动,清明节入山祭祀严禁烧纸、燃点香烛。森林公安、武警森林部队、护林检查站要反复开展武装清山、清沟、清滩活动,加大巡护密度和次数,杜绝一切火种进入林区,排除所有火险隐患。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全盟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广大干部群众和外来人员在两大林区内的一切活动必须服从防火工作大局,听从盟、旗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要立即拨打12119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组织扑救。
五、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扑火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工作,充分做好扑火准备,武警森林部队、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要时刻保持高度的戒备状态,发现火情,迅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六、凡违反上述戒严令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xx元—10万元的罚款。对贻误扑火战机、指挥不力,严重失职的领导干部和扑火指挥员要按责论处,从重处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经开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我市当前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封山防火戒严令如下:
一、自此令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期间,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和封山防火期。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自然保护区和集中连片林地为封山防火范围,高火险区内,禁止所有无关车辆、游人、驴友等闲杂人员进入该区域。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品进山入林;
(二)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三)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四)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五)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点放孔明灯。
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封山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政府依法在林区路口、通道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负责对穿越林区公路的车辆、驾驶员和行人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登记、宣传工作,任何人员不得拒绝检查。凡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检查、破坏检查设施和无理取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镇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0913—5197805、5282265或拨打119、110)。接到报告的当地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积极组织人员扑救。火灾扑救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原则,火灾扑救过程中,坚决禁止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和未成年人参与,严防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生产装置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生产厂区内。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生产厂区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内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区工作。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性溶剂油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入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油气区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全州境内天气一直持续干旱,森林火险等级持久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20xx年1月11日至5月30日。
二、森林防火戒严区域:全州境内所有林地。
三、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林区及林区边缘严禁烧炭、烧荒、烧牧场、烤火取暖、野炊、吸烟、烧蜂、火把照明、烧田边地角、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野外玩火等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四、民族节日,民间、民俗活动和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须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并经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方可野外用火。
五、森林防火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单位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把森林防火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地块责任和护林员的管护责任落到实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责任人要从讲政治、保安全、促发展的高度,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林区第一件大事、第一位任务、第一项职责,切实把森林防火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六、各级政府、林业部门、森林公安和武警森林部队要进一步加强对野外火源的管控工作。各地林场、林业站、保护所要加强巡山护林工作,对违章、违法用火的要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火案查处力度,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违法、违规肇事者,做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和扑救。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887-8222547;香格里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887-8222721;德钦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887-8413104;维西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887-8626171。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森林消防条例》和《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防火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迪办发[20xx]13号)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具体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理州长:
20xx年7月30日
为切实抓好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x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重点生态建设区、重点林区、高火险区和森林火灾多发区实行封山戒严防火,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限。20xx年4月1日到20xx年4月30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域,大青山呼市段全部、和林县、清水河县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区、重点林区。具体地段包括:土左旗白石头沟、一前晌沟、万家沟、喇嘛洞沟、朱儿沟、金峦殿;回民区团委生态园、东棚子向北延伸段,西乌素图、死人沟;新城区面铺窑沟、小井沟、奎素、劈柴沟、古路板林区、苁蓉山庄;赛罕区北山、脑包山;和林县南天门林场、沙坝四号、卧牛山;清水河县鹰嘴山、窑林沟、棒儿山、芦草山、芦草沟、大树沟、松树沟;武川县五道沟、李齐沟、德胜沟、大梁林区、井尔沟。
三、防火戒严管制期内,防火戒严管制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严格管理户内生产、生活用火。
(一)提倡文明祭奠,严禁上坟烧纸。
(二)对戒严管制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严禁在四级以上风用明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各旗县区防火指挥部要确定各生产、作业单位的区域,所有单位必须在旗县区防火指挥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
(三)林区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具体数量为:占用林地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上的旅游餐馆企业配备30名以上的专职护林员,50名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配备30台以上风力灭火机,60把二号工具;占用林地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下的,配备20人以上的专职护林员,40名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配备10台风力灭火机,50把二号工具,凡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一律停业。
(四)防火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旗县级以上防火指挥部批准,发给进山或进入林区许可证,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五)对穿越林区的车辆、机械必须无条件接受防火人员的检查,采取控制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或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火情。市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七)戒严期内,旗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山、清沟、清河套”活动,努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八)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业施业区界限的限制。
(九)其它重点地段、林区、生态建设项目需实行戒严管制的,由各旗县区政府另行发布戒严令。
二○xx年四月二日
5月1日,公共场合全民戒烟,一纸戒严令,到底能起多大的作用?
新闻记者走访发现,在很多的酒店,包括五星级的,都只是空文一条,很多的部门也是拿着戒严令当皮球踢来踢去。问题背后透漏出的是什么问题?官僚作风,部门多的却无人五部门具体负责,戒严令问题只是许许多多条法令中的一条,还有很多类似的条令难以执行。
最主要的是,国民经济实力增长的同时,老百姓的腰包鼓起来了,国民的思想,国民的综合素质却不比前些年,和老一辈的交流起以前拉着地排车卖布的经历,一车布到晚上在路边,自己躺在车下面,一夜平安无事,而今恐怕,早上起来,人都不知道在哪里?
法治?就能能不能治理好国家,问题有待研究!回顾历史,历朝历代,治理比较好的朝代法律并没有现在那么繁琐,去能将社会治理的仅仅有条,路不拾遗,夜里也不需要关门,靠的是什么?也同样值得现在的管理者去研究。
物质越发达,社会越混乱,自清朝末期,大中国就没有在屹立在世界强国之林,这又是为什么?秦皇汉武,大唐朝,乃至于现在走出国门还有唐人街,国外称我们汉人!何时我们才能重拾过去历史的辉煌。
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不再受气挨打,后面是不是转而考虑下如何去让国家长治久安,国泰民安?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丢掉了什么东西?
文化,文化建设,国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靠的是什么?不是现在媒体的诱导,舆论的诱导,是真真正正需要再将我们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的文化遗产,继承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