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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院实习工作日记总结

2024-02-19 22:24:01 工作总结

法学法院实习工作日记总结 篇1

20xx年8月8日 星期五 天气:中雨

因为有上一周的前车之鉴,本想着这周五可以舒舒坦坦地在办公室看书度过,提前进入周末状态。结果事与愿违,经历了两个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其实,这也是我希望的。只有这样,我的实习才能更加精彩。

上午十一点多一点,杨姐让我和她一起去离法院不远的城北派出所给某个民事案件的被告送文书(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做一下询问笔录。为什么会到派出所送文书呢?因为这个民事案件的被告就是因为这个经济纠纷和原告起了冲突,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被带到了派出所接受审讯。而法院这边的文书也必须今天送达给他,于是我就很荣幸地参观了派出所的审讯室并在审讯室旁听杨姐询问被告(这地方除了派出所民警和涉案人员外,普通公民一般都是进不去的哦)。

审讯室最吸引我的地方就在于房间四面的墙上都贴有类似于海绵的材料,个人猜测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畏罪撞墙自杀或是防止犯罪嫌疑人与警方发生肢体冲突时撞到墙上造成损伤。现在派出所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都已经使用电脑做记录了,而法院的询问笔录依然是手写。这让那个派出所民警好好地“可怜”了我们一下。在询问过程中被告提到开庭那天他因为工作忙可能来不了,我觉得这种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会对自己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现在的公民应该树立起司法意识,不要惧怕打官司。只有原被告充分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才能使案件事实得到最大化地还原,处理结果也能更加公平。

下午的这个经历就更有意义了,因为我亲眼见到一次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地点就在法院的斜对面——政府(可怜的政府永远都是群众上访的唯一对象)。这次上访还造成了路段戒严,我好不容易第一次开车上班却无法开进法院,只能停到远离法院的路边。因为下午没事,我大部分时间都在围观这起事件,主要是想了解一下政府是如何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事件大概就是建筑工人向老板索要工钱。我了解的版本是:老板答应绕过包工头直接给工人工钱,没了提成的工头自然不干,又觉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靠谱,索性唆使工人到政府上访。所以这起事件的根源是——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低下(我这个在法院实习的法律人感到一丝丝的伤感)。我在笔记本上这样写道:虽然我很同情这些农民工兄弟,但我必须要说他们堵政府门和堵路致使路段被封交通堵塞的行为是不理性、不合法的,因为这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我这个在政府对门法院的实习生,希望各位农民工兄弟能够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法院也一定会保护你们的正当合法权利!

在下班的路上恰好碰到一个的当事人,因为帮他打了一份起诉状和他比较熟悉。他忙拿出烟盒向我递烟,那份热情和尊敬让我觉得为人民服务是值得的!(当然烟我是回绝了,我要坚持不抽烟、不喝酒的好习惯)

法学法院实习工作日记总结 篇2

20xx年8月6日 星期三 天气:阴、阵雨

一日之计在于晨,今天早上又是一如既往的忙。首先是给一件确认受理案件的原被告写要发给他们的法律文书,内容和前一天的一样。其次是修改两份判决书并打印十份,然后在盖上法院公章和“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等把这些都弄完之后已经将近十点,错过了杨姐的一次开庭。当然,此次开庭审理由于双方当事人和解而很早结束也是我错过旁听的原因之一。但有幸旁听了一场刑事案件的审理。整个上午就在这样紧张的节奏中过去了。下面我主要对我所旁听的这场刑事案件发表一下自己的感想。

首先,刑事案件的审理和民事一样都是允许公民旁听的,没有什么限制。因此我很容易就坐在了旁听席。审判庭和昨天的民事审判庭相比,简直就是天上和地下。这个审判庭如同一个大礼堂,给人一种庄严肃穆的感觉;控辩方席上都安置有显示屏,这是诉讼程序趋于电子化的一个明显标志;旁听席很多而且是非常舒适的座椅。基层法院的法庭能够有如此高的配置也是出乎我的意料。但更出乎我意料的是,在开庭审理后,我没有在辩方席上看到辩护律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辩护的话没有律师还好,可犯罪嫌疑人对控方和原告(由于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为合并审理,故检方和受害人及其代理人都列席在控方席上)的起诉意见都没有异议,自己也未曾发表任何的辩护意见,最后陈述也没有说。这使庭审出现一边倒的情况,将自己置于很不利的地位。因为按照我对案情的了解,被告至少可以从以下几点发表辩护意见:

1、这起案件是双方由于开关灯的问题引起争吵继而引起打架斗殴,被告使用扫帚将原告眼部打伤。但很明显双方对打架的起因都有过错,且双方都动了手,从这至少可以反映出被告的主观恶性小,系偶犯。

2、对于原告所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的证据,被告可以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当然我不是为犯罪嫌疑人开脱,因为我确实感觉原告有点漫天要价。

3、如果我是被告的代理人,我肯定会提出被告系初犯并且一贯表现良好。虽然我国刑诉目前不认可品格证据,但一定会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且被告认罪态度良好且有悔罪表现,这些都可以作为减轻刑责的酌定情节。

以上所说的这些,由于被告没有请代理律师在法庭都没有提出来。本来可以减少刑期、减少赔偿,现在看来都会比较困难。今天刚刚看了一篇关于美国“米兰达告诫“的一篇文章,美国对于被告人权利的全面保护让我深有感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舒赫兰大法官曾说:“在很多案例中,被告人倾诉的权利,如果不包括律师代为倾诉的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就没有多大意义”;[2]布莱克法官也说道:“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需而非奢侈。”

我国新修改的刑诉法也进一步扩大了被告人的权利,特别是辩护权。但还是有许多不足的地方,在一些基层法院刑事时间的审理中被告普遍没有辩护律师的现象就是其一。我希望有一天,当中国的警察在逮捕罪犯时,也能向犯罪嫌疑人完整的陈述一遍类似米兰达告诫的话语:“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会为你制定一位律师。”

好像自己的感想说得略微多了点。下午又是一如既往的清闲了,打印了几份调解书盖了章后,坐在办公室等一起审理完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来取判决书。可是,他们一个人都没来!可能是因为下雨的缘故吧。时断时续的下雨使今天的天气格外凉爽,希望明天有个好天气。

法学法院实习工作日记总结 篇3

20xx年8月7日 星期四 天气:中雨

先说说下午的事吧,下午在杨庭长办公桌上看到了一本《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写作教程》,就拿起来翻了翻。在前言上看到两句对法官的描述,生动形象地表现出法官在法治社会进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一句是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兹所说:“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另一句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所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此书对裁判文书的意义概括得很好——对法官而言,裁判文书是考察法官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思想作风的重要尺度;对当事人而言,裁判文书是其认同法律权威,息讼服判的主要依据所在;对社会而言,裁判文书是人民法官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平台和宣传法治的生动教材[2]。

为什么我要先写下午的经历而且要写这么多关于裁判文书的东西呢?因为我今天在法院的实习,就是围绕着这些文书展开的。

今天上午,庭长请假、杨姐开庭、郭哥作为法警在刑庭站岗、又通知了一些当事人来取文书,可怜的我只能坐在空荡荡的民一庭办公室等待当事人的到来。首先是一位当事人来取调解书,这些调解书是我昨天修改、打印并盖好章的,送达回证也提前填好了。本以为可以很顺利地将调解书给当事人,结果眼尖的原告在调解书的第二页(共两页)发现了几个“致命”的错误——诉讼费写少了两百多元钱;被告的名字打成了另一个案件的被告。我意识到这个问题比较严重,因为这些调解书都是盖过法院公章和的,就赶紧给杨姐打电话。还好杨姐还没正式开庭,赶过来后将调解书修改好,我打印出修正过的文书重新盖章并交给原告。至于那些错误的文书,则被碎纸机无情地粉碎掉了。这次错误我和杨姐都有责任,还好没有造成什么影响,但我还是要好好反思反思。

接下来是一位当事人来取一份修改过的调解书。因为涉及到执行的问题,所以必须要将落款日期修改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最后是帮民二庭的副庭长打一份调解书(好像一上午都是和调解书打交道,现在的民事诉讼果真还是以调解为结果的居多)。因为她没那民二庭办公室的钥匙,且不适应用我们庭电脑上的拼音输入法打字(人家用的是高端洋气上档次的五笔输入法),当事人又在跟前要得急,所以我就自告奋勇地在她口述下完成了一篇调解书。

就这样,没旁听杨姐的开庭,也没旁听刑事案件的审理。我一上午就和文书打交道了。虽然枯燥的文书工作没有庭审那么精彩有趣,但这也是法院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我当然要尽职尽责地将其做好。明天就是周五了,我甚至比上学时还期待周末,看来法院实习也确实比较枯燥,但我会坚持下去!

法学法院实习工作日记总结 篇4

20xx年8月4日 星期一 天气:晴

今天是我在法院正式开始实习的第一天,也见到了上周五没有见到的杨庭长,是一位和我的妈妈年龄差不多的阿姨,感觉十分亲切。星期一不愧是最为繁忙的时候,整个早上就没有闲下来过。我先把十份卷宗整理、盖章、归档后,在郭哥的带领下,了解了到法院的哪个办公室去给文书盖公章。上午受益最大的两次的经历是:

1、仔细的阅读了一份案由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卷宗。一般的民事案件的卷宗都有以下一些文书构成:案件审查移送函、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起诉状或、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当事人信息、询问笔录、证据、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者判决书、证物袋、人民法院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责任表等。

让我印象最为深刻的就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责任表。建立终身负责制,使法官能够谨慎处理所受理的每一个案件,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刚看了卷宗中关于送达的文书,杨姐就叫我和她一起给某个案件的被告送民事调解,这也是我第一次切身体会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送达。我们乘坐案件原告的车很快就到了被告的家。因为之前听老师讲过一些当事人不服从法院判决的种种暴行,站在被告的家门口略微有点紧张,特别是看到被告的面相不善后心里有点发毛。但杨姐一脸严肃和镇定地将文书交给被告,没有流露出半点怯意。我觉得自己还是要好好历练,锻炼自己的心性。

下午就略微比较清闲了。登记了三个案子,在电脑上按照书面文书打了一份判决公告后就是在看书了。明天、后天和大后天都有开庭,明天也将是我第一次现场旁听真正的法院开庭,心里充满了期待!

法学法院实习工作日记总结 篇5

20xx年8月5日 星期二 天气:晴转多云

又是一个繁忙的早晨。

8点前赶到民一庭办公室做完卫生后,就去帮杨姐到文印室给文书盖上法院的公章,结果遇到了一点小麻烦。由于自己是新来的实习生,文印室的工作人员出于谨慎保管的职责不让我使用公章,还好在另一位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打电话询问了杨姐后才顺利拿到公章。结果又因为自己经验不足盖的章非常不清楚,被旁边的工作人员“华丽丽的鄙视”了,说“娃就不会盖还叫娃来盖”。自己也确实有些赧颜,作为一个大学生连这么简单的一个工作都做不好。这件事警示我以后遇到多么简单的事情都不能眼高手低。

之后郭哥安排我写几份文书。因为我们民一庭正式受理了一个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件,需要给原告发受理,给被告发应诉通知书,还有给双发的举证通知书、传票和送达回证。写好这些文书后我赶紧赶到法院的第一审判庭,杨姐负责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经开始审理了。我进去后刚好开始法庭调查,双方质证。在这里我首先想描述一下我眼中的民事审判庭,虽然是基层法院,但也太简陋了点吧——一个二十平米左右的小平房,墙下部的绿漆略微有些“斑驳”;对门的墙根是审判长和两位陪审员的席位,前方紧挨着就是书记员的席位;书记员前方是正对着摆放的被告和原告席,之间的距离我觉得一方的拳头可以直接抡到对方的脸上;进门左手边紧靠着墙是四个旁听席,原告家属坐了三个,我很荣幸地做了一个座位。就这房间里的十一个人,已经使堂堂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略显拥挤。我在心里想,如果我作为当事人在这样一个法庭受审,我不太会相信法院的权威。当然这样有点形式主义,但法庭的条件我认为确实有必要改善。

此次审理的是一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案情较简单。一个六十多岁的奶奶在一家餐厅当洗碗工,洗完碗上厕所的时候摔倒(究竟是滑倒还是头晕摔倒,这是双方争论的一个问题),致使头部受伤。原告向被告提出了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万多的赔偿请求。双方当事人都是请了律师代理,且都为特别代理,故庭审听起来还是比较正规。被告方只有律师出庭,当事人未到场;而原告方则是当事人和律师都出庭,当事人的老伴等3位亲属坐在旁听席上。如果从头到尾进行描述会浪费太多笔墨,我就筛选出几个要点,发表一下自己的感想:

1、原被告首先都承认双方是雇佣关系。原告年龄为六十多岁,已经超过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女性劳动者50岁的退休年龄,故和用人单位无法签订并形成劳动关系,而是一种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能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因此在本案中,除非用人单位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否则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也警示那些退休老人“再就业”时一定要注意和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否则的话,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

2、我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这是否是侵权行为,即原告究竟是因地面湿滑滑倒还是因自己头晕摔倒。如果是因地面湿滑滑倒,且被告未做出必要的提示,那么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雇主责任判定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因自己头晕摔倒,那么被告则极有可能不需承担责任。可是双方律师针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提出太多的证据和辩论意见。反而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两个问题说了很久。在我看来,这些与本案关系不大,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是工伤认定考虑的两个关键问题,而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键在于侵权行为的认定。

3、原告向被告索赔的医疗费是否应扣减去新农合报销的费用?

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在新农合的报销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社会保险关系,一种是侵权责任关系。社会医疗保险从其根本目的上来说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而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亦没有理由因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

被告代理人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是赔偿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具有填补性质。原告的一部分医药费从医保得到报销,已减轻了其的损失,已减轻部分不能再要求被告承担,否则其得到双重赔偿,与填补性相悖。故应该扣减。

我的观点是既不能用人单位的相应赔偿责任,亦不能让受害人获得额外利益。其理由是既有侵权事实的存在,侵权人理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但根据受害人不能因损害而获得双重利益原则,相应的赔偿费用应该由侵权人支付给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或者由后者对前者进行追索。

经过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庭审也步入尾声。审判长杨姐宣布择日开庭宣判,双方阅读了庭审笔录,确认无误按了手印后纷纷离开。对于结果我也不太好问杨姐的判断,因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还不足以清楚地认定案件事实,我在心中也无法形成自己的答案。庭审结束后回到办公室又帮庭长给几份文书盖了章,有了早上的经验,此次盖章没有出任何的差错。

繁忙的上午换来了清闲的下午。旁观了庭长和某合同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商议确定开庭时间和送达我上午写的那几份文书后,整个下午都是在看书中度过。老天也送来了一场吝啬的阵雨,为持久的炎热带来了短暂的清凉。周三早上还有开庭,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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