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所:
姓名:,性别:女,20xx年1月出生,身份证:,系我单位职工,于20xx年1月1日在*医院正常分娩一女婴,因其初婚并年满26周岁属晚育,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定产假90天,(从20xx年1月1日—20xx年3月31日)。请贵单位给予办理本人生育津贴等各项手续。
特此证明
单位或者公章
20xx年1月1日
我单位职工张某,女,户籍地址
X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
结婚(身份证号;于(四级以上地址);X年X月X日与),张某系初婚未育(或初婚初育),未抱养过子女,婚前无违法生育行为。
目前已怀孕X个月
(如孩子已出生请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经办人:
电话:
日 期:年 月 日
(盖公章或人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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