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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2020-12-25 15:16:30 资格证类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2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免费学习网!

  执法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这是因为:首先,在现代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从经济到政治,从卫生到教育,从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无不需要有法可依;其次,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在我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依法从事全国或本地方行政管理的同时,就是在全国或本地方执行法律的过程;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在某一方面进行管理的同时,就是在本部门执行、实施相应法律的过程。法律 教育 网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会进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权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既能够改变社会的资源分配、控制城市的人口规模,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的个人生活,如升学、就业、结婚、迁徙等。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法律 教育 网

  3。公平合理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司法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司法机关依照法律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由于法的适用总是与法律争端、违法的出现相联系,总是伴随着国家的干预、争端的解决和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没有国家强制性,就无法进行上述活动。司法机关依法所作的决定,所有当事者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法律 教育 网

  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同时,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无效。枉法裁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也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果对它们的内容不服,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上诉或申诉,但是任何人都不得抗拒执行已经发生法的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

  (1)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

  (2)公正对司法的重要意义也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人们之所以委托司法机关裁决纠纷并信任其决断,就是因为其公正和不偏不倚

  (3)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础。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适用法律,就是运用法律对已发生的事情作出判断、处理。

  (2)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了职权,枉法裁判。

  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在通常人们所讲的“奉公守法”中,守法的含义大多限于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或做法律所要求做的事情。这是消极的、被动的。但这里所说的守法,不仅包括这种消极、被动的守法,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

  (二)守法的构成

  守法的构成要素有: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

  守法的主体,即要求谁守法,与法律的本质、政体的性质、社会力量对比关系、历史及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当今的中国,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守法的范围,即所要遵守的法律的种类及范围。在我国,它不仅包括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而且包括与宪法和法律相符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

  守法内容包括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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