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模拟试题(含答案)
2021年司法考试正在报名,为帮助考生更好复习司法考试,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司考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如下,仅供考生参考!
民法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
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公司
B、张某
C、刘某
D、丁公司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据此可知,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该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丁公司。
刑法
【多选题】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使用假币的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主观上排斥该结果发生,客观上未实施伤害行为,因此不成立共犯,对该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无所谓犯罪中止的问题。
三国法
【单选题】
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故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乙国,且当事人没有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所以,应适用侵权行为地乙国法律。另外,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均依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抗辩的做法是在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法律,而不是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适用其他外国法律的情况。因此,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原本就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非因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乙国法律。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商经法
【多选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21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2021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选项B、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据此可知,其他合伙人对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刘某对朱某的合伙份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理论法
【单选题】
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据此可知,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选项B正确。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程序法律关系,因此,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
选项C错误。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选项D错误。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