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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理财规划师考试复习指导

2021-09-05 21:18:25 资格证类

  2021年理财规划师考试复习指导

  医疗保险

  指为被保险人的治疗疾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这时,医疗费用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用,还包括住院、护理、使用医院设备的费用以及各种检查费用和医院杂费。医疗保险是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

  在医疗保险中,由于疾病的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实际的医疗费用损失,这种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所以,医疗保险可以具有补偿性,即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但只在某些特定保障项目中适用,如住院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当医疗保险采用补偿方式时,保险人通常是按照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医疗保险的费率厘定不仅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还到决于被保险人的性别、健康状况、职业与嗜好等因素。例如,性别与某些疾病的发病率相关,某些职业的工作环境及特点与某此疾病的高发率相关。因此,医疗保险的纯保费是依据损失率来计算的。

  医疗给付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比较严格,对疾病产生的原因需要直当严格的审查。为防止已患病的被保险人投保,长期医疗保单中常规定一年观察期多为半年,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的医疗费,保险人不负责。观察期结束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医疗给付保险一般规定一个最高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支付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费用,超过此限额时,则保险人停止支付。医疗费用分摊条款是医疗给付保险的又一主要特征。该条款通常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用以鼓励被保险人将医疗费用控制至最低,从而有助于保险人将医疗给付保险的成本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上。医疗费用分摊条款通常采取免赔额和比例分担两种形式。免赔额通常是一个固定额度,如100元或200元。只有当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固定额度,保险人才开始支付该保险单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大部分医疗给付保险单中都包括一个年度免赔额。在每一日历年度内,被保险人必须先行支付规定的数额,保险人负责承担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支出。医疗费用分摊的另一种形式为比例分担,即以地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如许多医疗给付保险中都包含了20%的比例分担条款。在该条款下,被保险人在支付了免赔额之后仍需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20%。这样,既保障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又促进了被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节约。大多数医疗保险还规定了停止损失条款。停止损失条款规定当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后,保险人将全额支付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

  大多数医疗给付保险都明确载明了保险人的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中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其他医疗原因、进行整容手术而发生的费用;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因不法行为或严重违反安全规则所致疾病等。

  医疗给付保险通常包括普通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保险、住院津贴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和特种医疗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时相关的一般性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和检查费用。这种保险的成要较低,比较适用于一般公众。由于医药费用和检查费用的支出控制难度较大,这种保单一般者规定免赔额和费用比例分担。

  由于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相当可观,住院医疗保险通常作为一项单独的保险承担。住院医疗保险一般采用按住院天数定额给付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每天给付金额、免赔天数和最多给付天数。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天数、未超过最多给付天数的住院期间给付保险金。

  手术保险负担被保险人因必要手术发生的费用,一般负担部分手术费用。这种保险既可作为单独险种,也可列为附加险种。

  综合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其保障范围包括医疗、住院、手术等一切费用。其保险费较高,一般都确定一人较低的免赔额和适当的分担比例如15%。

  特种疾病保险负担由于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心脏疾病等,给病人带来的灾难性的费用支出。这种保险的保险金额能通常比较高,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特种疾病的给付方式一般采取一经确诊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均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的死亡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可以不同,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人将生存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任何两全保险单中都载明一个到期日。如果被保险人至到期日仍然生存,保险人应将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给被保险人。两全保险的期满日既可以是特定的年龄,也可以是某一特定时期的结束日。例如,一张20年期的两全保险单的到期日是自该保单生效之日起满20年止。投保此类保险的人,除了希望在保险期内获得保险保障,还想以储蓄为目的,期望在一定时期后有一笔较大收入用于特定目的支出。两全保险的到期日也可为被保险人生存至60岁或65岁止。这种类型对于那些既想在保险期间内获得保障,又想在年老退休后取得可观两全保险,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日或在期满日前死亡,两全保险单都将支付固定的金额。

  两全保险具有保障性和储蓄性的比重功能。首先,两全保险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可能发生的死亡事故提供保险保障。同时,两全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不断积存现金价值。因为两全保险通常也采用均衡保险制,在均衡保费制下,保险人早期收取的保费大于其用于赔付的部分,超过的部分不断积累起来构成准备金用于以后的支付。在两全保险中,积累起来的准备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将等于保险金额。因此说,两全保险具有很强的储蓄功能。正因为两全保险承担了双重的保险责任,生死合险的保险费率要比单纯的生存保险或死亡保险高。

  目前两全保险的业务种类很多,主要有:1.普通两全保险,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2.双倍两全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一倍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两倍的保险金。3.养老附加定期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一倍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生存保险金的若干倍给付保险金。4.联合两全保险,即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合投保的两全保险。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保险即终止;如果在保险期限内,联合被保险人中无一人死亡,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也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受领。

  2021年理财规划师考试复习指导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或身体。当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保险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在定期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根据保险合同有关条款,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在生存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某一约定时点。则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当人的身体用为保险标的时,它是以人的健康和生理能力、劳动能力等状态存在。在健康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损失,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这些保险责任不仅包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而且包括与保险人约定的生存期满等事件。

  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件,并由此导致死亡、伤残、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或保险期满、年老退休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其实际价值大小,因此保险金额确定不能用财产保险方法衡量,主要有 “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三保险利益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因此,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具有长期性

  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单,长则十几年、几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储蓄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的一般较短,根据大数法则,在保期间内有些情况例外,如保险期间内无法确定损失程度等,保险人向同一保单的所有投保人收取的纯保费等于保险人的赔付总额。因此,保险人无法将纯保费用于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费的均衡保费的交费方法,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对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的部分,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使得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单生效的一定时间后,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人寿保险具人储蓄性,但不是说明人寿保险完全等同于储蓄,它与银行储蓄相比,有着较大差别,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对象不同。储蓄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特殊条件的约束;而人寿保险的对象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经过核保可能会能一些人被拒保或有条件的承保。

  2.二者的技术要求不同。人寿保险集合众多单位和个人面临的同质风险分摊少数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损失,需要复杂的精算技术;而储蓄则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无需特殊的计算技术。

  3.二者的受益期间不同。人寿保险在合同约定信口开合期间,无论何时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均可以得到约定的保险金;而储蓄只有累积了一定的期间,才能得到预期的利益,即储存的本金及利息。

  4.二者的行为性质不同。人寿保险利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是一种互助行为;而储蓄所得就是本人储存的本金及利息,对每个储户都是如此,是一种自助行为。

  5.二者的主要目的不同。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应付各种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给付保险金;而储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

  人民币理财产品

  由于存在利率再次上调的可能,而理财产品一般无法提前支取,因此投资者应尽量选择一年期和一年以内产品,这样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投资,规避利率风险;同时要注意能否在到期前质押贷款,质押率多高,以便能解决资金燃眉之急。目前,部分银行都以组合理财的方式销售产品,其实这样的理财方案中储蓄存款和理财产品各占一定比例,无形中就降低了产品收益率。另外,也有一些银行虽不进行配比销售,但要收取一定的产品管理费。因此,投资者在购买时一定要弄清产品情况,分清产品收益率。

  2021年理财规划师考试复习指导

  人民币理财产品对广大投资者而言,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从2004年国庆前光大银行首家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以来,已陆续有民生、兴业、招商等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加入这一市场争夺拼杀,各家银行都使出浑身解数,争夺投资者。诱惑与鼓动之前,投资者需要是理性,是谋定而后动。毕竟,钱是自己的,机会是很多的。2005年,投资者在人民币理财上该如何“下手”呢?

  有关专业人士介绍说,由于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将所募资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国家级债券,因此虽然目前市场上各类产品名称不同,销售方式各异,但仅针对人民币理财产品而言,其收益率还是不相上下的。因此,专家建议,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增强流动性。

  由于存在利率再次上调的可能,而理财产品一般无法提前支取,因此投资者应尽量选择一年期和一年以内产品,这样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投资,规避利率风险;同时要注意能否在到期前质押贷款,质押率多高,以便能解决资金燃眉之急。

  ——了解产品细则。

  虽然产品形式基本大同小异,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家银行都在产品功能、服务等方面不断改进。如招商银行推出的提前终止权概念,就打破了人民币理财产品无法提前支取的状况,投资者能在一定时限内终止交易,这样就能更自由地安排投资渠道,增加投资收益;

  ——分清产品收益。

  目前,部分银行都以组合理财的方式销售产品,其实这样的理财方案中储蓄存款和理财产品各占一定比例,无形中就降低了产品收益率。另外,也有一些银行虽不进行配比销售,但要收取一定的产品管理费。因此,投资者在购买时一定要弄清产品情况,分清产品收益率。比如,光大银行于2005年元旦再次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计划,期限为一年,起点销售金额为10000元,最小变动金额为1000元。根据客户对银行的业务忠诚度和贡献率等,此次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设定不同预期收益率和认购金额,并一律免收管理费,同时质押率高达90%.其中白金客户一年期产品预期收益率为3.1%,最高可认购300万元理财产品;而准VIP客户的预期产品收益率也能达到2.8%,限购金额为3万元。比较以往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该产品收益稳定、流动性强、风险较低,也适合拥有不同数量现金的市民居家理财。此外,债券市场上的产品收益情况都会有上下波动,因此,各行推出的各期产品收益率也不尽相同,投资者应兼顾各方信息,及自身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合理投资。

   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所谓代客境外理财,就是由具有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的各金融机构,聚集国内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从而博取比境内更高的收益。投资者可以人民币购汇后进行投资,同样以人民币作为投资币种,QDII收益率将高于原人民币理财产品,即使以外币记价,也可以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

  什么是QDII

  QDII即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s,认可本地机构投资者机制,是允许在资本帐项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向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QDII意味着将允许内地居民外汇投资境外资本市场,QDII将通过中国政府认可的机构来实施。

  什么是代客境外理财

  所谓代客境外理财,就是由具有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的各金融机构,聚集国内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从而博取比境内更高的收益。

  QDII产品的优势

  投资者可以人民币购汇后进行投资,同样以人民币作为投资币种,QDII收益率将高于原人民币理财产品,即使以外币记价,也可以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

  QDII产品的四大风险

  第一,市场风险。由于境外理财产品的收益完全取决于所投资的市场或者是某一种货币的汇率表现,因此在这个市场出现巨大波动时,投资者购买该产品的收益率就会比较低;

  第二,汇率风险。境外代客理财产品本金在到期日以预先约定的远期汇率结汇,如果到期时人民币汇率高于该远期结汇汇率,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将因此降低。由于美元投资收益没有采取风险规避措施,投资者的美元收益将承担人民币升值的汇率风险;

  第三,流动性风险。在购买产品前,投资者应看清条款中关于双方提前终止产品权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境外代客理财产品规定不提供提前赎回,投资者需持有本产品直至到期。产品到期后,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账户情况,以避免错过资金使用与再投资机会;

  第四,信用风险。境外代客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票据等发行体存在着到期日不能支付本息的信用风险。因此您购买产品前应仔细了解产品的投资用途以及产品中蕴藏的风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残疾,或者支付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由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或残疾,或者支付医疗费用,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或残疾。其主要由三个条件构成,即: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事故且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是构成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首要条件。被保险人遭受的伤害事故首先必须符合意外的含义,即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见的,或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在技术上不能避免或由于法律或职责的规定不能逃避。而且,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不能是臆或推测的。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如果被保险人有保险期间开始以前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不构成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间内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是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责任期间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特有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间一般为90天或180天,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且在责任期间造成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后果,保险人须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死亡或被确定为残疾时保险期间已经届满,保险人仍须负责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责任期间结束时治疗仍未结束,尚不能确定最终是否造成残废以及造成何种程度的残废,则推定责任期间结束时这一时点上被保险人的组织残缺或器官正常功能的丧失是永远的,即以责任期间结束时的情况确定残废的程度,并按照这一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在此之后经治疗痊愈或残废程度减轻,保险人也不追回残废保险金;反之,若被保险人残废程度加重或死亡,保险人也不追加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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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在责任期间内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保险责任。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单中明确列明不承担给付责任的意外伤害风险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寻衅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对于一些特殊风险,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但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通过额外加费也可予以承保,如战争、核辐射、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因为被保险人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产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概率多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越多。因此,费率厘定时不需要以生命表为依据,而是根据损失率来计算。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保险费率较低,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投保人只要交纳少量保险费,就可以获得较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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